天津金波工程有限公司 南环改字〔2023〕049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11-07 18:30: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南环改字〔2023049

天津金波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76UYC26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北新街132

法定代表人:范雪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投诉,我局于2023914夜间对你(单位)位于汾水道与立新路交口的南开区战备楼片区棚户区改造B地块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调查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正在进行渣土清运作业,无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存在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3)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21)号显示:20239142254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59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噪声超标扰民。

    以上事实有《2023914信访处理登记表》2023914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202391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925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监测报告》(2023)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21)号《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复印件及《监(检)测、鉴定结果告知回证》《关于认定南开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请示》复印件及《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复函》复印件、《1-4南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及《向阳路街区划图》、《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节选)、《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项、《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的,将视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再立案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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