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字〔2023〕032号
天津市信德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80343185B
住所:南开区咸阳路71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主要经营汽车维修,经营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4-08、900-249-08)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列明的危险废物,已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间外张贴的黄黑色三角式危险废物标志,不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9.3.7之规定;也未对贮存间内危险废物的容器设置合适的标签,不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5.3.1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1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第7页)、《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节选)、《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视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予以立案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