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3〕026号
大悟县友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MA7J475U57
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吕王镇府前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接群众投诉,我局于2023年6月5日夜间对你(单位)施工的战备楼C地块项目进行调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存在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3)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58)号显示:2023年6月5日1:06北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75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噪声超标扰民。
以上事实有《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30605-1)、《2023年6月5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2023年6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劳务协作协议(主体一次结构及二次结构工程)》复印件、《监测报告》(2023)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58)号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1-4南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及《向阳路街道区域划分》、《关于认定南开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请示》复印件及《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复函》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3年7月21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
1. 对我司存在的问题批评表示接受,我司已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2.地下室混凝土施工工艺要求一次性连续浇筑,计划在晚上9:30前浇筑完成,由于现场道路狭窄导致未按计划完成浇筑,影响居民休息。我司第二天向附近居民解释,并得到谅解。我司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是无心之举,念在我司初犯,承诺以后守法履行,请不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3〕026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你(单位)2023年7月21日提交的《申辩书》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研究决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结合《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裁量基准》第5类“违反夜间施工作业制度类”中第14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