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世玖象(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南环罚字〔2023〕023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7-27 10:00: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3023

汇世玖象(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MX9Y7R

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允公科技园B23

法定代表人:傅文暄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61通过无人机对长江道周边地区巡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南开区长江道147号(实际经营场所)东南侧平房内经营餐饮服务,平房东北侧有油烟排放管道,烹饪作业中产生油烟,未配套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采取油烟净化措施,油烟直接排放。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3.5“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为“无组织排放”和5.1“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之规定,判定你(单位)油烟排放超标。

以上事实有《20236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61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66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36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66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62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30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止2023725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告字〔2023023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你(单位)处罚款伍仟元(0.50万元)。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三年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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