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3〕023号
汇世玖象(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MX9Y7R
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允公科技园B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傅文暄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6月1日通过无人机对长江道周边地区巡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南开区长江道147号(实际经营场所)东南侧平房内经营餐饮服务,平房东北侧有油烟排放管道,烹饪作业中产生油烟,未配套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采取油烟净化措施,油烟直接排放。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3.5“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为“无组织排放”和5.1“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之规定,判定你(单位)油烟排放超标。
以上事实有《2023年6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1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6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6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3〕0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止2023年7月25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3〕023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伍仟元(0.50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