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字〔2023〕020号
天津市中乒上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47548178933
住所:南开区咸阳路74号
法定代表人:杜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你(单位)2023年4月21日将废旧电瓶售卖给无资质回收商”,经查询天津市危险废物监管信息系统,你(单位)在2023年2月3日至5月17日无废弃铅酸蓄电池转移记录。
2023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你(单位)2023年4月21日将16块废弃铅酸蓄电池(废物类别:HW31;废物代码:900-052-31)提供给再生资源回收人员宋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核实,宋某回收单价为3.2元/Kg、回收量为272Kg,你(单位)共获得违法所得870.40元。
以上事实有《信访处理登记表》、《2023年5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1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年5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节选)、《废物处理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以下第1种具体行政行为:
1.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定,再次立案查处;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