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3〕014号
天津九津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UKNY48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泉集北里小区18号楼3门101
法定代表人:王健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接群众投诉后,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夜间对你(单位)位于南开区黄河道与文水路交口的昌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调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共有1台挖掘机、6台渣土运输车,现场正在进行渣土运输作业,存在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3)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44)号显示:2023年4月14日22:16西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71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噪声超标扰民。
以上事实有《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30414-1)、《2023年4月14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2023年4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土方运输合同》复印件、《监测报告》(2023)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44)号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1-4南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及《长虹街道区域划分》、《关于认定南开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请示》复印件及《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复函》复印件、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1-2)复印件、你(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23〕006号)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截止2023年5月31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3〕014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结合《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裁量基准》第5类“违反夜间施工作业制度类”中第14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