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三)
--天津环宇恒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调查,发现主要经营汽车销售和修理,经营场所设有烤漆房、危险废物贮存间。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从废气处理设施替换的成箱废活性炭(不超过0.5吨)堆放在烤漆房附近,与新活性炭混合堆放。经核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气处理设施替换的废活性炭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39-49。执法人员要求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1项之规定,拟对该单位处罚款拾壹万元(11.00万元)。
2023年4月24日,经复查该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已将废气处理设施替换的废活性炭废物存放在危险废物贮存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天津市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第六条之规定,鉴于该单位系初次违法,混合堆放数量相对较少,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整改,经集体审议决定给予该单位容错纠错机会,本着宽严相济、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不予处罚。
三、典型意义
执法人员准确把握和运用裁量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给予企业一定容错纠错的空间,引导其自觉纠错改错。既警示教育了企业,又维护了企业合法生产经营,通过积极帮扶作为,使企业既敬畏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也体会到生态环境执法的“柔情”和“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