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3〕009号
陕西乐恒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71161765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锦园国际广场21层2104-B46号
法定代表人:吴乐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接群众投诉后,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通过无人机对你(单位)位于南开区复康路的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水上公园西路站项目进行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对水上公园西路站四期导行路进行迁改时,2号风道内出现地下渗水,施工人员遂引出一根抽水管,将风道内渗水通过该抽水管排入津河。经委托监测,(2023)南环监测(水)字第(2023012)号《监测报告》显示:2023年3月16日在地铁11号线水上公园西路地铁站项目取水监测的氨氮(mg/L)测定结果为3.5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 356-2018)5.2.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氨氮3.0mg/L”。
以上事实有《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30316)、《2023年3月16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2023年3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关于南开区津河水质标准的请示》和《关于南开区津河水质标准的复函》、《污染源废水监测采样记录》复印件及南环监测(水)字第(2023012)号《监测报告》、《2023年3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天津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1标水上公园西路站四期导行路工程合同(TJDT11-01-2022-ZC-DL-026)》复印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 356-2018)(节选)、《关于申请从轻处罚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截止2023年5月17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23〕009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2023年5月17日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项及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处罚款拾壹万元(11.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自主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