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南环责限字〔2023〕009号
陕西乐恒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71161765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锦园国际广场21层2104-B46号
法定代表人:吴乐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接群众投诉后,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通过无人机对你(单位)位于南开区复康路的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水上公园西路站项目进行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对水上公园西路站四期导行路进行迁改时,2号风道内出现地下渗水,施工人员遂引出一根抽水管,将风道内渗水通过该抽水管排入津河。经委托监测,(2023)南环监测(水)字第(2023012)号《监测报告》显示:2023年3月16日在地铁11号线水上公园西路地铁站项目取水监测的氨氮(mg/L)测定结果为3.5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 356-2018)5.2.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氨氮3.0mg/L”。以上事实有《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30316)、《2023年3月16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2023年3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关于南开区津河水质标准的请示》和《关于南开区津河水质标准的复函》、《污染源废水监测采样记录》复印件及南环监测(水)字第(2023012)号《监测报告》、《2023年3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天津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1标水上公园西路站四期导行路工程合同(TJDT11-01-2022-ZC-DL-026)》复印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 356-2018)(节选)、《关于申请从轻处罚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我局于2023年5月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止2023年5月17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23〕009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限制生产的依据及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结合现有证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2号风道施工作业作出责令限制生产决定,限制生产期间为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后次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整改内容、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整改进度等事项,且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复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邮政编码:300113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