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双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南环罚字〔2023〕011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5-16 18:00: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3011

天津市双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YD3W33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小孙庄村委会北500

法定代表人:白凤迁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接群众投诉后,我局于2023413夜间对你(单位)位于天拖二期岁丰路西侧地块总承包建设工程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调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施工现场有一台挖掘机,正在进行土方回填施工作业,存在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经委托监测,(2023)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41)号《监测报告》:20234132306南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68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噪声超标扰民。以上事实有《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30413-1)、202341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202341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及《监测报告》(2023)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41)号《监测报告领取记录》复印件、《2023421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TJGS.101.01-sg-0018)》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编号:ZNJZ-FB-HBGS-211230-002B)》复印件《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编号:TF-200205-03)》复印件《关于认定南开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请示》复印件及《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复函》复印件、《1-4南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及南开区行政区划图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428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3515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3011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结合《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裁量基准》第五类“违反夜间施工作业制度类”中第十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1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十六日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   隐私声明   网站建议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 津ICP备1200597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