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字〔2023〕014号
天津九津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UKNY48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泉集北里小区18号楼3门101
法定代表人:王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投诉后,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夜间对你(单位)位于南开区黄河道与文水路交口的昌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调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共有1台挖掘机、6台渣土运输车,现场正在进行渣土运输作业,存在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3)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44)号显示:2023年4月14日22:16西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71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噪声超标扰民。
以上事实有《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30414-1)、《2023年4月14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2023年4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土方运输合同》复印件、《监测报告》(2023)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44)号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1-4南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及《长虹街道区域划分》、《关于认定南开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请示》复印件及《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复函》复印件、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1-2)复印件、你(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23〕006号)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以下第1种具体行政行为:
1.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定,再次立案查处;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