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硕博门诊有限公司 南环改字〔2023〕016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5-12 15:55: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南环改字〔2023016

天津市南开区硕博门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5K6H99M

法定代表人:王帅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灵隐道95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4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你(单位)正在运营,涉及中医科和口腔科等,已安装医疗污水处理设施。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因进水口连接端损坏,暂时处于停止运行状态,你(单位)负责人表示422日左右发现设备故障,并采取应急措施,但未在十二小时内向南开区生态环境局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34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424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3425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20234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42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以下第1种具体行政行为:1.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定,再次立案查处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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