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乐恒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环改字〔2023〕009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5-05 18:00: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南环改字〔2023009

陕西乐恒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71161765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锦园国际广场212104-B46

法定代表人:吴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投诉后,我局于2023316通过无人机对你(单位)位于南开区复康路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水上公园西路站项目进行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对水上公园西路站四期导行路进行迁改时,2号风道内出现地下渗水,施工人员遂引出一根抽水管,将风道内渗水通过该抽水管排入津河。经委托监测,2023)南环监测(水)字第(2023012)号《监测报告》显示:2023316地铁11号线水上公园西路地铁站项目取水监测的氨氮(mg/L)测定结果为3.5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 356-20185.2.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每年111日至次年331日)氨氮3.0mg/L

以上事实有《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30316)、《2023316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202331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关于南开区津河水质标准的请示》和《关于南开区津河水质标准的复函、《污染源废水监测采样记录》复印件及南环监测(水)字第(2023012)号《监测报告》、2023324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天津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1水上公园西路站四期导行路工程合同(TJDT11-01-2022-ZC-DL-026)》复印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 356-2018)(节选)、《关于申请从轻处罚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我局将30天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以下第2种具体行政行为:

1.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定,再次立案查处;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   隐私声明   网站建议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 津ICP备1200597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