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2〕038号
天津市天成顺火锅店(梁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60W7N20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艳阳路29号
经营者:梁钧
经营者身份号码:1201011969********
住址:天津市和平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天津市南开区艳阳路29号的经营场所(位于一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经营餐饮服务。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经营场所顶楼有一排风设备,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2)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91)号《监测报告》显示:2022年11月18日22:50东侧场界外一米测定结果为57 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I类区夜间45dB(A)”。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1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年11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复印件及《监测报告》(2022)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91)号、《监测报告领取记录》复印件、《2022年12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户卡)》、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4南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截至2023年2月27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2〕038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2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