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蜀味缘一零八火锅店(贺光明)南环罚字〔2022〕040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2-13 18:00: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2040

天津市南开区蜀味缘一零八火锅店(贺光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6FLMK50

经营场所天津市南开区长虹街道黄河道虹畔大厦西塔楼一层部分

经营者:贺光明

经营者身份号码:5105211965********

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128,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长虹街道黄河道虹畔大厦西塔楼一层部分的经营场所(位于一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经营餐饮服务。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经营场所排风设备正在使用,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监测报告(2022)南环监测(声)字第(信201)号)显示:20221281541南侧边界外一米噪声测定结果为59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I类区昼间55dBA

以上事实有《2022128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128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复印件及《监测报告》(2022)南环监测(声)字第(信201)号、《1-4南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及《长虹街全域区划图》、《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第2页)、2023112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及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131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截至2023212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2040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2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二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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