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字〔2022〕038号
天津市天成顺火锅店(梁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60W7N20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艳阳路29号
经营者:梁钧
经营者身份号码:1201011969********
住址:天津市和平区********
2022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天津市南开区艳阳路29号的经营场所(位于一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经营餐饮服务。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经营场所顶楼有一排风设备,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2)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91)号《监测报告》显示:2022年11月18日22:50东侧场界外一米测定结果为57 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I类区夜间45dB(A)”。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1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年11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复印件及《监测报告》(2022)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91)号、《监测报告领取记录》复印件、《2022年12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户卡)》、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4南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