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成顺火锅店(梁钧) 南环改字〔2022〕038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2-02 09:00: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南环改字〔2022038

天津市天成顺火锅店梁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60W7N20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艳阳路29

经营者:梁钧

经营者身份号码:1201011969********

住址:天津市和平区********

20221118,我局执法人员你(单位)位于天津市南开区艳阳路29的经营场所(位于一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经营餐饮服务。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经营场所顶楼有一排风设备,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2)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91)号《监测报告》显示:202211182250东侧场界外一米测定结果为57 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I类区夜间45dBA)”。

以上事实有20221118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1118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复印件及《监测报告》(2022)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91)号《监测报告领取记录》复印件、2022129调查询问笔录》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户卡)》、负责人身份证明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4南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三十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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