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字〔2022〕040号
天津市南开区蜀味缘一零八火锅店(贺光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6FLMK50
经营场所:天津市南开区长虹街道黄河道虹畔大厦西塔楼一层部分
经营者:贺光明
经营者身份号码:5105211965********
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2022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长虹街道黄河道虹畔大厦西塔楼一层部分的经营场所(位于一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经营餐饮服务。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经营场所排风设备正在使用,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监测报告(2022)南环监测(声)字第(信201)号)显示:2022年12月8日15:41南侧边界外一米噪声测定结果为59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I类区昼间55dB(A)”。
以上事实有《2022年12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2月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复印件及《监测报告》(2022)南环监测(声)字第(信201)号、《1-4南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及《长虹街全域区划图》、《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第2页)、《2023年1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及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2023年3月15日之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