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16-106的艺姿蔓(天津)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检查,经查该单位属于医疗美容专科医院,经营期间有危险废物产生,设有医疗废物暂存间,已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台账主要记录有入库日期、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出库日期和交接人。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8597-2001)7.7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记录并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经执法人员校对,该单位建立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缺少危险废物来源、出库数量和接收单位等信息。
二、法律适用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依据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22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复查,发现该单位对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8597-2001)中7.7要求,已对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予以完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并参照《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十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予处罚:(十)环境管理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的规定,考虑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在南开辖区内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经集体审议,一致决定对该单位不予处罚。
三、典型意义
该案中,违法企业及时整改,加强自身管理,积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在执法监管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准确把握和运用行政裁量权,以“温度”执法和帮扶,引导企业自我纠错,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和减少对违法主体经营影响的双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