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源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环改字〔2022〕032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11-30 15:30: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南环改字〔2022032

天津市宏源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35489732G

法定代表人:马永刚

地址:南开区万德庄大街145号   

根据第四季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20221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万德庄锅炉房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号燃气锅炉(锅炉型号:KDZS21-1.25/130/70-YQП)正在运行,经对该燃气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氮氧化物委托检测,《检测报告》(津众航检:Q221103-12)显示:2022113日,2号燃气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59mg/m³,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中4.3在用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50mg/m³的规定,超标0.18倍。

以上事实有《2022112巡查日报详情202211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113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114日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津众航检:Q221103-12)、《气体电化学现场测定记录》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51—2020)(节选)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30天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同时,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予以立案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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