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合艺火锅店(李兆鹏) 南环罚字〔2022〕030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11-30 15:00: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2030

天津市南开区合艺火锅店(李兆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6DJJ9X1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南北大街19.21

经营者:李兆鹏

经营者身份号码:2201251974********

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1024,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南北大街19.21号的经营场所(位于一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经营餐饮服务。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经营场所空调室外机设备正在使用,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监测报告(2022)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80)号)显示:202210241439东侧边界外一米噪声测定结果为58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I类区昼间55dBA。    

以上事实有20221024日执法人员无人机《巡查日报》、《20221024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102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复印件及《监测报告》(2022)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80)号、《监测报告领取记录》复印件、20221027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及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4南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第2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1115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截至20221129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2030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2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十一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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