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震静建筑劳务队(郝跃震) 南环罚字〔2022〕027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11-22 18:00: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2027

天津市西青区震静建筑劳务队(郝跃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74KEA0R

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斜村还迁房16-1-803

经营者:郝跃震

经营者身份号码:1201111980********

住址:天津市西青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接群众投诉后,我局于2022921夜间对你(单位)位于南开区南丰路与鞍山西道交口的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暨北院区提升改造工程项目进行调查你(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夜间施工许可(编号:20220915093638221588,施工工艺为混凝土连续浇筑,有效期为2022917日至920办理建设项目夜间施工许可(编号:20220918083112874169,施工工艺为连续浇筑混凝土,有效期为2022921日至924日。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进行挖土和渣土运输作业,超出夜间施工许可范围,超时限施工作业。该点位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2)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59)号显示:20229212227西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66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噪声超标扰民。

以上事实有《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20921-3)、《202292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2022921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921日执法人员登录《天津政务一网通》平台截图进行线索核查、《监测报告》(2022)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59)号《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复印件及《监测报告领取记录》复印件、20221014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20220915093638221588、《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20220918083112874169)、《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暨北院区提升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土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F-2017-068)》复印件、《关于认定南开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请示》复印件及《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复函》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118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截至20221121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22027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结合《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裁量基准》第五类“违反夜间施工作业制度类”中第十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1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十一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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