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2〕024号
天津市南开区亿腾汽车维修中心(刘红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6110J65
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91号宜宾道门脸9号(南开区咸阳路66号院内)
经营者: 刘红鹤
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92********
住址:天津市西青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9月6日,接举报反映怡美家园1、2号楼前(南开区咸阳路66号院内),每天18时后有喷漆作业,异味严重。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查发现,你(单位)厂房房顶有一处排气筒直接排放,现场是否安装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无法查证。
据此,我局当天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设有一处烤漆房,玻璃损坏,无法密闭,现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经营场所未安装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喷漆产生的VOCs 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大气中,影响了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群众来访登记表》、《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年9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光盘1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公章丢失的《情况说明》、《2022年9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2022年9月28日,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11月2日,我局组织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4条陈述申辩理由,表示已深刻认识自身违法行为,请求从轻处罚:
确实罚款太多,难以接受;2.喷漆业务不经常有,偶尔帮助朋友干点小活,为了朋友也是没办法;3.受疫情影响,店面勉强维持生计,家庭很困难,孩子太小,确实无力承担如此多的罚款;4.现场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停止作业,未继续喷漆业务。且现场喷漆桶中很多不是我的,我只有两至三个,其他的都不是我的,是别人留存在该地方的,使用人已经走了,但无证据来证明。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22〕024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你(单位)提交的听证申请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4条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结合《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类“其他类”第40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壹仟元(11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