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字〔2022〕029号
佰俪致家(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6E0HQXK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村大街35号201、301、401、501
法定代表人:许辰
2022年10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位于天津市南开区西湖村大街35号201、301、401、501的经营场所(位于一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经营酒店服务。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经营场所设有一台中央空调室外机、一台空气能压缩机、三台水泵,现场正常开启使用,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监测报告(2022)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66)号)显示:2022年10月12日15:17南侧边界外一米噪声测定结果为62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I类区昼间55dB(A)”。
以上事实有2022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无人机《巡查日报》、《2022年10月12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2022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复印件及《监测报告》(2022)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66)号、《监测报告领取记录》复印件、《2022年10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及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4南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第2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2022年12月30日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