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2〕028号
天津都市医院(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89397251W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福喜
主要经营场所:南开区二马路5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10月19日11时30分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你(单位)正在运营,根据需要已安装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于2022年10月18日9时左右出现故障,已采取应急措施,但未在十二小时内向南开区生态环境局报告。以上事实有《2022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9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我局与天津蓝澈环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评估委托协议》复印件、天津蓝澈环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评估报告》(GYPG-2022-002)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截至2022年11月8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22〕028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项及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壹仟元(11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