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都市医院(普通合伙)南环罚字〔2022〕028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11-10 18:00: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2028

天津都市医院(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89397251W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福喜

主要经营场所南开区二马路5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10191130分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你(单位)正在运营,根据需要已安装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于202210189时左右出现故障,已采取应急措施,但未在十二小时内向南开区生态环境局报告。以上事实有《202210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1020日调查询问笔录》、《20221019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我局天津蓝澈环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评估委托协议复印件、天津蓝澈环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评估报告》(GYPG-2022-002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210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截至2022118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22028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项及第十五条第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壹仟元(11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十一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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