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2〕025号
天津南开友好医院(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83319711G
执行事务合伙人:游青雄
地址:南开区广开中街216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你(单位)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经调查你(单位)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口腔科污水排放口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7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线索核查及记录》、《2022年9月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年9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8日现场问题提示单》、《2022年9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确认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9月20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登记信息截图》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截至2022年11月2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22〕025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结合《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项及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壹佰元(5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