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梓轩运输有限公司 南环罚字〔2022〕026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10-27 16:37:24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2026

天津梓轩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XM1A0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思彬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雅润路海棠众创大街D区海棠空间107-05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接群众投诉后,我局于20221011夜间对你(单位)位于南开区天拖北道与红旗路交口的地铁8号线一期工程2标项目鞍山西道站工程进行调查你(单位)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施工工艺为连续浇筑混凝土,有效期为2022109日至1023日。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进行挖土和渣土运输作业,超出夜间施工许可范围,超时限施工作业。该点位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2)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63)号显示:202210112300东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64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噪声超标扰民。

以上事实有《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21011-1)、《2022101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20221011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监测报告》(2022)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63)号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复印件及《监测报告领取记录》复印件、20221012调查询问笔录》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确认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地铁8号线一期2标项目鞍山西道站基坑土方开挖及外运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机械设备租赁协议书复印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20221008103502163602)、《关于认定南开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请示》复印件及《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复函》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202210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截至20221026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2026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结合《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裁量基准》第五类“违反夜间施工作业制度类”中第十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1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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