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都市医院(普通合伙)南环改字〔2022〕028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10-25 18:00: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南环改字〔2022028

天津都市医院(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89397251W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福喜

主要经营场所南开区二马路5

202210191130分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你(单位)正在运营,根据需要已安装医疗污水处理设施。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于202210189时左右出现故障,已采取应急措施,但未在十二小时内向南开区生态环境局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210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1020日调查询问笔录》、《20221019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我局天津蓝澈环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评估委托协议复印件、天津蓝澈环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评估报告》(GYPG-2022-002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二年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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