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字〔2022〕028号
天津都市医院(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89397251W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福喜
主要经营场所:南开区二马路5号
2022年10月19日11时30分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你(单位)正在运营,根据需要已安装医疗污水处理设施。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于2022年10月18日9时左右出现故障,已采取应急措施,但未在十二小时内向南开区生态环境局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2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9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我局与天津蓝澈环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评估委托协议》复印件、天津蓝澈环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评估报告》(GYPG-2022-002)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