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南环连罚字〔2022〕022号
天津泓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MA0774KBX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振帅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星品大厦1-1-309号(中企腾达(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2021-40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接群众投诉后,我局于2022年9月6日夜间对你(单位)位于南开区复康路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1标段水上公园西路站项目进行调查,你(单位)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施工工艺为连续浇筑混凝土,有效期为2022年8月30日至9月14日。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进行挖土和渣土运输作业,超出夜间施工许可范围,超时限施工作业。该点位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2)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50)号显示:2022年9月6日0:57你(单位)北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67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噪声超标扰民。
以上事实,有《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20906-1)、《2022年9月6日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2022年9月6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复印件及《监测报告》(2022)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50)号、《2022年9月6日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因你(单位)上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9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改字〔2022〕020号)》,明确告知我局将在30天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我局又于2022年9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22〕020号)》,对你(单位)处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
2022年9月9日夜间,接群众投诉后,我局再次对你(单位)位于南开区复康路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1标段水上公园西路站项目进行复查,经核查你(单位)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施工工艺为连续浇筑混凝土,有效期为2022年8月30日至9月14日。
现场复查时,发现你(单位)再次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进行挖土和渣土运输作业,超出夜间施工许可范围,超时限施工作业。该点位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2)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54)号显示:2022年9月9日23时52分北侧场界外一米测定结果为62 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22:00至次日6:00)排放限值55dB(A)”,噪声扰民。
以上事实有《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20909-2)、《2022年9月10日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2022年9月10日现场影像资料(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光盘)》、《监测报告领取记录》复印件、《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复印件及《监测报告》(2022)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54)号、《2022年9月14日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挖掘机、自卸汽车)》复印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关于认定南开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请示》复印件及《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复函》复印件、《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改字〔2022〕020号)复印件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2〕020号)复印件及送达回证、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情况说明、《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22〕020号)复印件及送达回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夜间施工噪声超标扰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综合上述情况,你(单位)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形。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再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改字〔2022〕022号)和《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22〕022号),再次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截至2022年10月11日,你(单位)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再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改字〔2022〕022号)、《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22〕022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同时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以及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自2022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9日按每日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