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字〔202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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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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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5日,我局收到第三方公司报送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评估报告》(GYPG-2022-001),反映你(单位)疑似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6月17日、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经营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其中喷漆补漆作业时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
现场对喷漆房及污染防治设施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6月17日,你(单位)正常开启排风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中的光氧设备北侧内部分镇流器运行灯不亮,南侧门打不开,执法人员要求6月23日前完成整改。6月22日,再次检查时,你(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中的光氧设备烧毁,经调取6月17日、6月19日、6月21日维修工单记录,显示你(单位)在设备故障期间仍有喷漆作业。故认定你(单位)现场喷漆作业时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要求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影响了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2022年6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2022年6月1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南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问题提示单》(序号:2-2-1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2022年6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2022年6月22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2022年6月2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2022年6月2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评估报告》(GYPG-2022-001)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评估委托协议》复印件、《2022年6月14日至6月22日维修工单及具体维修记录》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烤漆房购买收据》复印件、《设备图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