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2〕016号
天津市南开区怡足轩足疗服务中心(王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72A7T37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7号增6号
经营者:王新
经营者身份号码:4113261988********
住址:南开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6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位于南开区复康路7号增6号的经营场所(适用一类声环境标准)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经营足浴服务、洗浴服务、餐饮服务。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经营场所三楼南侧露天安装2台空调室外机设备,正常开启使用,现场产生噪声。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监测报告(2022)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79)号)显示:2022年6月8日16:11你(单位)南侧边界外一米噪声测定结果为68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I类区昼间55dB(A)”。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复印件及《监测报告》(2022)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79)号、《监测报告领取记录》复印件、你(单位)在《南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具体位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第2页)、《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及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截至2022年7月14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22〕016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