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1〕030号
天津美联众合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华苑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6WP9D9F
负责人: 白羽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信美道27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0年9月11日开工建设,经营范围包括兽医服务、宠物美容服务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23项列明动物医院“设有动物颅腔、胸腔或腹腔手术设施的”,应当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经营场所设有动物颅腔、胸腔或腹腔手术设施,但未依法对天津市南开区信美道27号动物医院建设项目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负责人白羽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郭鑫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天津美联众合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华苑分公司总投资额的认定》、《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说明》、《设备清单》、《设备情况说明》、《装修费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设备投资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截至2022年2月22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经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裁量基准》第1项“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处于生产阶段的,处总投资额2%以上2.5%以下”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总投资额2.1%罚款,即捌仟捌佰陆拾柒元贰角伍分(8867.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