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字〔2021〕011号
天津腾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40995286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利芬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立新路2号201-214
我局于2021年4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南开区卫津路与复康路交口的天津地铁7号线一期工程6标代建地铁11号线八里台站项目,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擅自超时限施工作业,该点位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经委托监测,你(单位)当天凌晨1时25分至1时45分在该地块北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62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噪声扰民。
以上事实有《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10424-1)、《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噪声(振动)污染源监测现场》复印件、《监测报告》((2021)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66)号)、《监测报告领取记录》复印件、《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梁利芬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许大伟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地铁7号线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复印件、《天津分公司天津地铁7号线一期工程6标代建11号线八里台站土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TJDT-ZYFB-022)复印件、《关于认定南开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请示》复印件、《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复函》复印件、《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中“南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南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