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1〕003号
李强:
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6********
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3月25日对你负责的天津市南开区汾水道72号废旧易拉罐瓶压块项目现场进行了调查,现场存在一台压块机,压块机在作业期间存在液压油渗漏现象。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运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压块机)时,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至2021年4月21日,你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2.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