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8]Z-053号
来源:      时间:2018-11-07 09: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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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向全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8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地块和宾水西道(青年职业学院)地块建设项目,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擅自超时限施工作业,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噪声扰民。

  有《天津市南开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南开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QT07-2013-2018G1)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四项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10月1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8]Z-0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18年11月6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元整(1.00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户名:南开区财政局账号:南开支库070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也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还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南开环保局法制科杨竟恒电 话:27034198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邮政编码:300113

  天津市南开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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