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8]Z-002号
来源:      时间:2018-04-08 14: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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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作为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你单位油烟排放超过排放标准。

  有《天津市南开区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0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8]Z-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18年03月14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十一八条第一款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仟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户名:南开区财政局账号:南开支库070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也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还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南开环保局法制科电 话:27034198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邮政编码:300113

  南开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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