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
2018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首先向您致以节日问候!
燃放烟花爆竹是具有历史渊源、群众喜爱的节庆民俗,对烘托喜庆、祥和的节日气氛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但近年来这一传统习俗给城市建设带来的空气污染、噪声扰民等问题日益凸显。首先,春节期间集中大量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环境造成很大影响,2017年春节正月初一零时,我市15个区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PM2.5平均小时浓度增长了6.67倍。其次,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高达135分贝的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居民正常工作、生活,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大量碎屑垃圾,还对市容环境造成极大影响。此外,燃放非法、伪劣、违禁、超标烟花爆竹和不遵守安全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还是引发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罪魁祸首。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环境噪音污染及安全危害,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市下列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本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外环线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地点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五)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六)港区、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
《决定》同时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违反《决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可以拨打110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及其它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从自身做起,理解、支持《决定》的颁布实施,共同营造和谐、喜庆、清新的节日氛围,欢度新春佳节!
在此,衷心感谢广大市民朋友的长期支持,并祝新春愉快,阖家欢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