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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天津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政务网 时间:2017-01-11 11:02:16

  

  主持人:网民朋友们,大家好!2016年12月23日,《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即日起实施。作为一项与市民群众日常出行密切相关的政策,在起草过程中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副主任杨洪峰做客天津政务网,向大家介绍《暂行办法》的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和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杨主任,您好。

  杨洪峰:主持人好,广大网民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好,杨主任,《暂行办法》出台后,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高度关注。那么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我市《暂行办法》起草的总体情况好吗?

  杨洪峰:好的。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7月27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明确11月1日正式实施。两个文件为我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

  市委、市政府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鸿忠书记、东峰市长多次作出指示和批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市成立了由文魁副市长为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维稳办、市网信办、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法制办等14个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推动全市规范网约车管理工作。文魁副市长先后十余次组织市相关部门进行深入研究,做出工作部署,提出具体要求。

  我市根据国家两个文件的授权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国内外同类型城市经验、充分吸收行业各方主体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委、市通信管理局、市网信办起草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包括六章,分别为总则、网约车经营许可、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二十七条。

  当前,网约车已经成为百姓出行的重要选择,网约车政策起草过程确实受到了广泛关注。如何做到以人为本、如何规范公平市场秩序、如何维护乘客根本权益,科学依法制定相关政策是这次网约新政起草的首要问题。我市《暂行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是,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鼓励创新,积极引入“互联网+”,推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坚持统筹兼顾,统筹网约车与巡游车协调发展,有序发展网约车;坚持依法规范,规范网约车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主持人:那么我市《暂行办法》的起草过程是怎样的呢?

  杨洪峰:网约车是新生事物的一个代表,做好网约车政策起草工作,闭门造车不可取,更不可行,必须打开大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我市网约车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网约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了大量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有实力的科研院所进行重点课题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市场准入、经营管理等相关规定。10月9日在官方网站公布并公开征求了社会各方面意见,召开了10余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等社会有关方面先后共计150余人参加的座谈会,并多次征求了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意见。从各方面征求意见来看,认为我市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符合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符合我市行业发展实际,政策内容有利于落实以乘客为本、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的要求,有利于规范经营服务管理、营造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主持人:主任,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我们是如何吸纳民智民意的呢?

  杨洪峰:结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和市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意见建议,对照重点城市网约车政策具体情况,《暂行办法》在车辆准入条件、驾驶员从业年龄、驾驶员身体健康认定条件三个方面适当放宽条件或进一步规范。

  一是适当放宽网约车准入条件。排量标准由原“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2.0升,采取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8升”,修改为“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8升”,轴距标准由原“不小于2700毫米”,修改为“不小于2650毫米”;取消了“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需达到250千米”要求;取消了“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2年”要求。二是规范了网约车驾驶员从业年龄。要求由“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修改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是放宽网约车驾驶员身体健康认定条件。将网约车驾驶员须提交“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证明材料,修改为“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

  此外,依据《暂行办法》,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还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拥堵等情况,对网约车运力规模实施动态调整。

  主持人:网约车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它依托互联网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那么网约车的平台经营许可证办理的相关内容都有哪些呢?

  杨洪峰:依据《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本市依法纳税,同时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要求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数据信息在本市备份,基础信息和动态运营数据实时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

  关于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暂行办法》规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须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通信、工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要求,对其线上服务能力进行认定,凡符合条件的,出具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具备线上和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其他许可条件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本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主持人:好,杨主任,很多市民朋友非常关心将来什么样的车可以从事网约车,或者说,以后打网约车,能打到什么样的车辆呢?

  杨洪峰:网约车车辆准入标准,是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广大市民群众回复建议、意见最多的领域。根据《暂行办法》,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首先应当为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目前是国Ⅴ);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8升,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需在指定位置设置电子运输证。

  主持人:能不能请您介绍一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的具体手续是怎样的呢?

  杨洪峰: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通过监管平台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车辆所有人须安装交通部门审验合格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公安部门审验合格的行车记录装置。对于审验合格的车辆,监管平台自动生成《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并持《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和交通、公安审验合格的勘验证明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持相关材料,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根据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未达到网约车报废标准的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此外,在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应注意,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网约车,除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汽车租赁企业外,其他单位及社会团体的车辆不得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主持人:相信有很多市民朋友希望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那么《暂行办法》是如何规定驾驶员资格条件的呢?

  杨洪峰: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也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领域。《暂行办法》明确,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需具有本市户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持有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和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5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录。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身份证、驾驶证、学历证明及复印件、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等材料。

  同时,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可通过监管平台或指定服务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须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考试通过的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人已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须首先办理《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注销手续。也就是说,驾驶员不能兼具普通出租车和网约车两种身份。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注册有效期为3年。

  此外,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证明等相关信息。

  主持人:杨主任,我市《暂行办法》是如何压实平台的社会责任,保障市民群众安全出行的呢?

  杨洪峰:对于网约车经营行为,《暂行办法》明确,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需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此外,作为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要求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协议的,应约定造成伤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建立乘客服务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24小时受理乘客投诉。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还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公示作价办法,须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车辆须投保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主持人:能不能请您具体介绍一下,网约车平台如果出现违规经营行为的话,我们交通客运管理部门是如何进行处罚的呢?

  杨洪峰:好的。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年第60号令),对其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主持人:现在广大市民经常需要乘坐网约车出行,那么在乘车过程中需要遵守哪些规范呢?

  杨洪峰:网约车是互联网技术与交通运输行业深度融合产生的新的服务形式,约车灵活,乘坐舒适,具备较好的服务和安全保障,《暂行办法》中规定,乘客在日常乘坐网约车出行过程中,也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

  (六)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主持人:主任,还有一个很具体的问题,网约车是否执行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呢?

  杨洪峰:本市已于2014年开始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为避免私人小客车以从事网约车运营的名义规避限行政策,《暂行办法》中明确,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按照初始登记使用性质执行本市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

  主持人:好,再次感谢杨主任做客天津政务网,为我们介绍《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内容。本期访谈到此结束。(转自天津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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