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69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水、大气、噪声)的审批
办理类型名称 B类:防治(大气)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通过,自89年12月26日起开始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大会2002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
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1、递交申请书(包括企业名称、闲置或者拆除的理由;申请闲置或者拆除的时间;污染处理设施及能力;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的防止污染的措施等);
2、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监测报告。
实施权限表述 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的区、县环保部门申报,由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科受理审批。
办理程序 在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接件、受理、办结,在“中心”实行“一审一核、现场审批”,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一步:申请人到南开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领取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申请表(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直接下载)。
第二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办理该程序的要求和承诺办结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并指导申请人完成补正。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报环保局驻“中心”首席代表审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发放有关批文或证书。
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否
是否需要审图 否
法定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是否需要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否
该行政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无
有无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能否网上申报办理及申报网址 不能
能否立等可取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