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开区行政审批主体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天津市南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性质 |
数量限制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勘察、审图天数 |
有无收费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律法规依据(条目) |
申请条件 |
所需材料目录 |
审批程序 |
1 |
特殊工时审批 |
许可 |
无 |
25天 |
∕ |
∕ |
∕ |
《劳动法》 |
见《天津市企业申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之须知》 |
见《天津市企业申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之须知》 |
见《天津市企业申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之须知》 |
2 |
集体合同审定 |
许可 |
无 |
22天 |
∕ |
∕ |
∕ |
《劳动法》 |
见《集体合同审核程序》 |
见《集体合同审核程序》 |
见《集体合同审核程序》 |
天津市企业申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须知
一、用人单位(包含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应到其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特殊工时审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依照津劳社局发(2008)第24号文件之规定执行。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连锁经营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在津设立分支机构的工时审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告知劳务派遣组织。
二、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对于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 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实行多班工作制,并按规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保证其职工每天休息时间不少于10小时,同时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三、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用人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四、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书》和《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前述两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书》重点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或职代会决议。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若成立工会组织的,应提供工会法人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企业在津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涉及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五、根据依照津劳社局发(2008)第24号文件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要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查。通过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车间和岗位进行现场勘察,并随访不同的岗位,了解劳动生产环境和劳动强度。审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班组的考勤,查看工时实际使用情况。同时,按照适当比例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进行座谈,征求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座谈会要制作签到名单及会议记录,座谈人员签名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六、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明确其工种和岗位实行的工时种类,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实行的工时制度的种类。用人单位应加强管理,不得混岗,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要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注意保障职工身体健康,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七、用人单位要建立职工工作时间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如实记录职工工作时间情况,并保存3年以上备查。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每年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特殊工时工作制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经确认,问题严重的应撤销该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岗位资格或整体资格。
以上须知内容系根据津劳社局发(2008)第24号文件而定。
集体合同审核程序
一、企业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到劳动行政部门的集体合同管理机构。
二、劳动行政部门的集体合同工作管理机构应审验以下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工会主席的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工会社团法人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工会主席如另有委托他人代表本人为首席代表的,应出具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双方协商原始记录
企业方和工会方协商代表名单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决议一份
企业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过程的报告
集体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副本一份。
三、企业续订集体合同审验以下材料:
企业性质、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有变更的,应报送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双方首席协商代表有变更的,应报送新的法定代表人和首席协商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协商代表有变更的,应报送协商代表名单一份
双方协商原始记录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
续签集体合同的说明
集体合同正本三份,副本一份
四、材料不齐的退回企业
五、材料齐备的,对双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
六、主体资格不合格的退回企业
七、主体资格合格的进行协商程序的审核,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集体合同,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八、协商程序不合格的退回企业
九、合格的进行劳动条件标准的审核
十、劳动标准不合格的应退回企业修改后重新申报。
十一、合格的集体合同发审核意见通知书
十二、集体合同备案登记
十三、集体合同变更(修订)或解除的材料有:
变更(修订)或解除的报告
双方协商的原始记录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集体合同正本三份,副本一份
十四、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回企业
十五、符合要求的进行协商原则和程序审核
十六、协商原则和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
十七、符合条件的进行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审核
十八、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企业
十九、符合规定的签发变更(修订)审核意见书
二十、备案、登记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