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序号 |
执法机关 |
执法对象 |
执法类别 |
办理结果(执法结论) |
程序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条件 |
违反法条 |
依据 |
备注 |
1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市南开区济仁门诊部 |
行政处罚 |
1.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1876.78元;2.处以(1倍)1876.78元的罚款;3.移交医保南开分中心作为医保协议处理。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21号 |
涉嫌存在“代取药人员安雁在该机构为他人代取药,代取的药品缺少患者本人诊疗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 |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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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南开汾水道店 |
行政处罚 |
1.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24.3元;2.处以(3倍)72.9元的罚款;3.移交医保南开分中心作为医保协议处理。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22号 |
涉嫌存在“员工将1盒本应自己服用的胃肠安丸卖给顾客”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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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南开晟佳联合医院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1.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33032.47元;2.处以(3倍)99097.41元的罚款;3.移交医保南开分中心作为医保协议处理。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23号 |
涉嫌存在“冒名购药、伪造医学文书、虚假就医”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项之规定。 |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十条第(一)、(四)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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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市浩博门诊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1.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2359.8元;2.处以(3倍)7079.4元的罚款;3.移交医保南开分中心作为医保协议处理。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24号 |
涉嫌存在“未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成冒名就医”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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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市津永新爱康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 |
行政处罚 |
1.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232.8元;2.处以(3倍)698.4元的罚款;3.移交医保南开分中心作为医保协议处理。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25号 |
涉嫌存在“员工在休息日用自己的医保卡购买了活血止痛膏为他人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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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南开惠康门诊部 |
行政处罚 |
1.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36242.24元;2.处以(1倍)36242.24元的罚款;3.移交医保南开分中心作为医保协议处理。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26号 |
涉嫌存在“医疗设备过期;瑞格列奈片在二次结算的问题”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 |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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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同安医院 |
行政处罚 |
1.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20351.6元;2.处以(1倍)20351.6元的罚款;3.移交医保南开分中心作为医保协议处理。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27号 |
涉嫌存在“该机构不能提供为参保人李世玢、孟昭敏代取药人员的登记记录,未执行代取药相关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 |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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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南开福臻堂综合门诊部 |
行政处罚 |
1.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43.69元;2.处以(3倍)131.07元的罚款;3.移交医保南开分中心作为医保协议处理。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28号 |
涉嫌存在“本院工作人员利用他人医保待遇开具药品后留存服用”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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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南开康嘉源中医门诊部 |
行政处罚 |
1.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3962.56元;2.处以(1倍)3962.56元的罚款;3.移交医保南开分中心作为医保协议处理。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30号 |
涉嫌存在“三名患者通过津医保App挂号后,未到该机构现场就医,而是通过电话或微信联系该门诊部开处方,并进行门诊统筹基金结算,然后通过跑腿服务将药品送给购药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 |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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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市诚福堂中医门诊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1.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2954.84元;2.处以(1倍)2954.84元的罚款;3.移交医保南开分中心作为医保协议处理。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31号 |
涉嫌存在“冒用药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药品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 |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五)、(七)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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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南开区康华门诊部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1.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24800.27元;2.处以(1倍)24800.27元的罚款;3.移交医保南开分中心作为医保协议处理。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33号 |
涉嫌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项之规定。 |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二)、(三)、(四)、(六)、(七)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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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医药集团津一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嘉陵道店 |
行政处罚 |
1.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26.55元;2.处以(1倍)26.55元的罚款;3.移交医保南开分中心作为医保协议处理。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35号 |
涉嫌存在“药品第一次扫码地点为津一堂其他门店,且不能提供药品调货单,存在药品管理不规范的情况”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 |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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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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