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序号 |
执法机关 |
执法对象 |
执法类别 |
办理结果(执法结论) |
程序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条件 |
违反法条 |
依据 |
备注 |
1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市咸康源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1.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1430.52元;2.不予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不罚字〔2025〕第02号 |
涉嫌存在非实名就医的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 |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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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市南开区学府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行政处罚 |
1.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351838.59元;2.处以(1倍)351838.59元的罚款。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15号 |
涉嫌存在“仪器设备超诊疗项目使用,诊疗行为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七)项之规定。 |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二)、(七)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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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市水阁医院 |
行政处罚 |
1.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232457.24元;2.处以(1倍)232457.24元的罚款。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16号 |
涉嫌存在“过度检查、仪器设备超使用范围、诊疗项目超医保限定、仪器设备超出使用期限使用、耳针进销存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七)项之规定。 |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二)、(七)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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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市南开区中医医院 |
行政处罚 |
1.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71698.69元;2.处以(1倍)71698.69元的罚款。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17号 |
涉嫌存在“醒脑开窍针法”治疗项目的同时又重复收取其他针灸项目费用、中医“针刀”项目操作不规范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七)项之规定。 |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三)、(七)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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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市南开区广开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行政处罚 |
1.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21623.27元;2.处以(1倍)21623.27元的罚款。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18号 |
涉嫌存在“醒脑开窍针法”治疗项目的同时又重复收取其他针灸项目费用的问题,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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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市南开区鼓楼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行政处罚 |
1.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17511.55元;2.处以(1倍)17511.55元的罚款。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19号 |
涉嫌存在“过度诊疗、重复收费、医师超执业范围执业、超标准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七)项之规定。 |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二)、(三)、(四)、(七)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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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市民政局残疾儿童康复中心 |
行政处罚 |
1.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43122.92元;2.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1倍)43122.92元的罚款。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20号 |
涉嫌存在“药师不在岗处方有本人签名”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 |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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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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