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序号 |
执法机关 |
执法对象 |
执法类别 |
办理结果(执法结论) |
程序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条件 |
违反法条 |
依据 |
备注 |
1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南开卫康门诊部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5918.55元;不予处罚(药品超医保限定使用,涉及医保基金支付3972.23元除外)。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08号 |
涉嫌存在“将不属于门特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门特结算,超出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服务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医师超出执业资质开展医疗服务并交相关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药品超医保限定使用,口腔科同一患者同一牙位多次开具精细根管预备费用”等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七)项之规定。 |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十三条第(二)项“违法金额不满五千元,立案调查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主动退回骗取的全部医疗保障基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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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市南开区硕博门诊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属医保服务协议管理问题,依据2024年度《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相关规定,移交医保南开分中心作医保协议处理。不再作行政处理。 |
普通程序 |
存在涉嫌“冒用医师工作站上传医保费用、癌症放化疗门特病治疗(仅限中药饮片)超门特申报服务类别、丁苯肽软胶囊及其他类药品超医保限定用药、牙椅申报问题”等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 |
存在癌症放化疗门特病治疗(仅限中药饮片)超门特申报服务类别、丁苯肽软胶囊及其他类药品超医保限定用药、牙椅申报问题等违规行为,属医保服务协议管理问题。 |
依据2024年度《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相关规定,移交医保南开分中心作医保协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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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市南开区博渝堂中医门诊部 |
行政处罚 |
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20128.71元;处以(一倍)20128.71元的罚款。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09号 |
存在“中医治疗项目耳针和温灸无相应耗材进货记录、盘点记录及耗材三证、医疗机构执业证无放射科影像学项目而上传医保CT检查费、把远红外线理疗串换为微波治疗、门特超资质范围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医疗保障基金支付20128.71元。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七)项之规定。 |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二)、(七)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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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市南开区福泽门诊部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15634.13元;分别处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三倍)4231.20元及(一倍)14223.73元的罚款。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10号 |
存在“部分仪器设备三证过期,部分药品账实不符,全自动血液细胞分析仪内部记录数据与上传数据不相符,口腔科医师把自费项目串换为医保项目上传费用,口腔医师把部分补牙治疗项目串换为根管治疗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医疗保障基金支付15634.13元。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七)项及第四十条第二款“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理。”之规定。 |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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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阿波罗医院 |
行政处罚 |
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1620元,其中,医保拒付1080元,应退回医保基金540元;不予处罚;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移交医保南开分中心作出医保协议处理。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11号 |
存在癌症门特超范围开药、药品超医保限定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 |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十三条第(二)项“违法金额不满五千元,立案调查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主动退回骗取的全部医疗保障基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不予处罚;依据2024年度《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之相关规定,涉及医保服务协议管理问题移交医保南开分中心作出医保协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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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康诚门诊部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22677.01元;对口腔科存在协助他仁冒名就医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医保支付金额4021.95元,处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三倍)12065.85元的罚款;对微波治疗仪超治疗范围、中医科存在分解处方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医保基金支付金额共计18655.06元,处以(一倍)18655.06元的罚款;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医保南开分中心作出医保协议处理。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12号 |
存在涉嫌“仪器治疗范围与病种类型不符,口腔科、中医科患者非实名就医,丁苯肽软胶囊的使用无确切的诊断依据”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七)项及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二)、(七)项及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2024年度《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之相关规定,涉及医保服务协议管理问题移交医保南开分中心作出医保协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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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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