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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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来源:南开区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5-01-23 15:39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执法机关

执法对象

执法类别

办理结果(执法结论)

处罚决定书文号

条件

违反法条

依据

备注

1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天津南开老年病医院

行政处罚

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83911.99元;处以41956.00元的罚款。

普通程序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05

存在涉嫌“过度检查、串换诊疗项目”的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八条第(二)、(四)项之规定。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二)、(四)项、第十四条第(三)项及第十五条之规定。


2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天津南开康泰医院

行政处罚

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1167596.12元;处以583798.06元的罚款。

普通程序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03

存在涉嫌“串换诊疗项目、过度诊疗、重复收费、超执业范围执业、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等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四)、(七)项之规定。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三)项、()项、()项第十四条第(三)项及第十五条之规定。


3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天津南开华仁医院

行政处罚

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411698.38元;处以143895.96元的罚款。

普通程序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01

存在涉嫌“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药品超医保范围支付”等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四)、(六)项之规定。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项、()项、第十四条第(三)项及第十五条之规定。


4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天津南开滨江肛肠医院

行政处罚

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573608.18元;处以286804.09元的罚款。

普通程序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02

存在涉嫌“串换诊疗项目、过度诊疗、重复收费、超执业范围执业、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等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项、(三)、(四)、(六)项之规定。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项、(三)项)项、()项第十四条第(三)项及第十五条之规定。


5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天津南开健嘉康复医院

行政处罚

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496432.63元;处以248216.32元的罚款。

普通程序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5〕第04

存在涉嫌“串换诊疗项目、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的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项、(三)、(四)项之规定。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项、(三)项)项、第十四条第(三)项及第十五条之规定。


注: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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