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序号 |
执法机关 |
执法对象 |
执法类别 |
办理结果(执法结论) |
程序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条件 |
违反法条 |
依据 |
备注 |
1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南开聚康门诊部 |
行政处罚 |
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12450.06元;处以6225.03元的罚款。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4〕第03号 |
涉嫌“重复收费、超诊疗项目限定”的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八)项及第十五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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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南开中渤医院 |
行政处罚 |
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38800.49元;处以16090.31元的罚款。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4〕第02号 |
涉嫌违反“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药品及诊疗项目超限定、处方超天数”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八)项及第十五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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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怡泰医院 |
行政处罚 |
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19248.89元;处以9624.45元的罚款。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4〕第04号 |
涉嫌“超执业范围执业”的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 |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八)项及第十五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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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