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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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来源:南开区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4-12-17 16:34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执法机关

执法对象

执法类别

办理结果(执法结论)

处罚决定书文号

条件

违反法条

依据

备注

1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天津南开聚康门诊部

行政处罚

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12450.06元;处以6225.03元的罚款。

普通程序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4〕第03

涉嫌重复收费、超诊疗项目限定的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八)项及第十五条之规定。


2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天津南开中渤医院

行政处罚

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38800.49元;处以16090.31元的罚款。

普通程序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4〕第02

涉嫌违反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药品及诊疗项目超限定、处方超天数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八)项及第十五条之规定。


3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天津怡泰医院

行政处罚

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19248.89元;处以9624.45元的罚款。

普通程序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4〕第04

涉嫌超执业范围执业的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二款第()项、第()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八)项及第十五条之规定。


注: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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