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关键词】
承包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要 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5日,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58条,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截至2025年11月18日,该公司已整改完毕。
【案例评析】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一份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签订,事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也关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推进,一点儿都不能疏忽。《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已将“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列为重大事故隐患,我局也将其作为重点检查项目,督促发包单位提高安全管理能力。本案中我局督促企业抓好有关问题隐患的整改,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并举一反三,加强对发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执法检查力度,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推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持续深化。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