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关键词】
承包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要 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5日,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查处理由及结果】
李某某作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58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截至2025年11月18日,该公司已整改完毕。
【案例评析】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将“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列为重大事故隐患,我局也将其作为重点检查项目,督促发包单位提高安全管理能力。2021年9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我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从严处罚。本案中我局督促企业抓好有关问题隐患的整改,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进一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做到学法守法、懂法用法,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