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教育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
天津市某金属材料制品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某金属材料制品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截至2024年1月11日,该公司已整改完毕。
【案例教训】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让从业人员了解掌握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提升操作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极为重要。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可以使广大从业人员按章办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识生产中的危险因素和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并正确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加强治理和预防,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将会导致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不能熟练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埋下严重安全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规定的频次、学时和内容要求,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
【应急提示】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切实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效果明显,十分重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