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名称 | 处罚事项(案件名称) | 依据 | 条件 | 程序 |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北京华健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北京华健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北京华健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2021年11月9日12时40分许,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简阳路与保泽道交口东北侧的天拖二期岁丰路西侧地块配套公建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经查:北京华健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尧某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而上岗作业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于尧某某高处作业未规范使用安全带等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 | 普通程序 | 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 | 2022年4月18日 | (南开)应急罚[2022]JD-001号 | 依申请公开 |
闫春敬 | 北京华健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北京华健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2021年11月9日12时40分许,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简阳路与保泽道交口东北侧的天拖二期岁丰路西侧地块配套公建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经查:你作为北京华健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未充分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对承接劳务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尧某某等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以及高处作业时未规范使用安全带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 普通程序 | 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 | 2022年4月18日 | (南开)应急罚[2022]JD-002号 | 依申请公开 |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北京华健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北京华健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2021年11月9日12时40分许,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简阳路与保泽道交口东北侧的天拖二期岁丰路西侧地块配套公建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经查,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一是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对现场幕墙作业脚手架存在的脚手板铺设不符合要求等事故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二是对工程发包范围内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对劳务分包单位高处作业人员资格审核把关不严,对尧某某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于总包和监理单位针对劳务分包单位高处作业人员未规范用安全带等事故隐患多次提出的责令整改指令,未及时有效督促劳务分包单位落实整改。 | 普通程序 | 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 | 2022年4月18日 | (南开)应急罚[2022]JD-003号 | 依申请公开 |
周帅 | 北京华健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北京华健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 | 2021年11月9日12时40分许,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简阳路与保泽道交口东北侧的天拖二期岁丰路西侧地块配套公建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经查:你作为天拖二期岁丰路西侧地块项目配套公建施工标段工程项目幕墙专业分包单位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场资料员,在事故调查组调查询问时作伪证,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普通程序 | 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 | 2022年4月18日 | (南开)应急罚[2022]JD-004号 | 依申请公开 |
王海涛 | 北京华健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北京华健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 | 2021年11月9日12时40分许,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简阳路与保泽道交口东北侧的天拖二期岁丰路西侧地块配套公建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经查,你作为天拖二期岁丰路西侧地块项目配套公建施工标段工程项目幕墙专业分包单位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场实际负责人存在:一是作为你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对于总包和监理单位针对脚手板铺设不符合要求等事故隐患多次提出的责令整改指令,未及时有效督促落实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二是作为项目现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工程发包范围内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对劳务分包单位高处作业人员资格审核把关不严,对尧某某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于总包和监理单位针对劳务分包单位高处作业人员未规范使用安全带等事故隐患多次提出的责令整改指令,未及时有效督促劳务分包单位落实整改;三是在事故调查组调查询问时作伪证,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普通程序 | 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 | 2022年4月18日 | (南开)应急罚[2022]JD-005号 | 依申请公开 |
汤宝根 | 北京华健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北京华健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2021年11月9日12时40分许,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简阳路与保泽道交口东北侧的天拖二期岁丰路西侧地块配套公建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经查:你作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主要负责人,未充分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对本单位项目部以及工程发包范围内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总包和监理单位针对脚手板铺设不符合要求以及高处作业人员未规范使用安全带等事故隐患多次提出的责令整改指令,未及时有效督促落实整改;也未及时消除分包单位存在的高处作业人员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以及高处作业时未规范使用安全带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 普通程序 | 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 | 2022年4月18日 | (南开)应急罚[2022]JD-006号 | 依申请公开 |
俞斐 | 北京华健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北京华健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2021年11月9日12时40分许,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简阳路与保泽道交口东北侧的天拖二期岁丰路西侧地块配套公建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经查:你作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主要负责人,在得知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存在迟报。 | 普通程序 | 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 | 2022年4月18日 | (南开)应急罚[2022]JD-007号 | 依申请公开 |
普通程序说明如下: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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