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2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7号)及《南开区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南政办发〔2020〕12号)的有关要求,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托育机构先到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并办齐备案所需材料后,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备案所需材料的办理流程
1、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书
营利性托育机构向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向区民政部门申请其他法人证书。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并在名称中体现“托育”字样。
2、申办托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材料
托育机构办理登记许可证成功后,装修改造涉及消防工程的,在施工前,三百平米以上项目需到区住房建设部门审批大厅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备案。并申请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或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总建筑面积小于一千平方米),由区住房建设部门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南开区住建委联系电话:022-87025392
区政务服务办申办地点:审批大厅4号窗口(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理工大学原址))
3、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托育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4、托育机构自我卫生评价
托育机构向所在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时,应当满足《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1)各项要求,包括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等内容。并准备机构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主要包括:
(1)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
(2)托育机构房屋平面布局图(应按照比例,标识托育机构所使用房屋,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3)专(兼)职保健员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件。
(4)室内环境中甲醛、苯及苯系物含量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5)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相关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6)本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相关材料。
5、合理配备托育机构工作人员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的要求,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托育机构班级规模与工作人员要求
班级类别 |
婴幼儿年龄 |
班级规模 |
保育人员与婴幼儿比例 |
乳儿班 |
6-12个月 |
10人以下 |
不低于1:3 |
小托班 |
12-24个月 |
15人以下 |
不低于1:5 |
大托班 |
24-36个月 |
20人以下 |
不低于1:7 |
混合班 |
18-36个月 |
不超过18人 |
不低于1:6 |
托育机构 |
其余工作人员要求 |
50人以下的机构 |
至少一名兼职保健人员 |
50-100人的机构 |
至少一名专职保健人员 |
100人以上的机构 |
至少一名专职和1名兼职保健人员 |
有条件的机构 |
配备医务人员 |
独立设置的机构 |
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 |
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机构负责人须提供①大专以上学历证明、②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证明、③岗位培训合格证明);
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保育人员须持有《保育员证》或《育婴师证》);
(3)保健人员应当经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医务人员应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4)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5)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申请备案
托育机构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见附件2),备案承诺书(见附件3),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2、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3、机构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主要包括:
(1)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见附件4)。
(2)托育机构房屋平面布局图(应按照比例,标识托育机构所使用房屋,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3)专(兼)职保健员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件。
(4)室内环境中甲醛、苯及苯系物含量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5)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相关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6)本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相关材料。
4、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5、托育机构场所证明。
6、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
区卫生健康部门收到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5)和托育机构基本告知书(见附件6),备案成功,可以合法经营;收到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备案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完善备案材料,直至备案成功,方可合法经营。
三、登录指引
(一)手机端。托育机构可通过安装安卓系统5.0以上版本的手机,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系统手机端。
(二)电脑端。托育机构可通过火狐、谷歌、IE9.0等浏览器登录,登录地址为https://ty.padis.net.cn。
(三)账号和密码。托育机构自行注册账号密码。
(四)使用说明书。托育机构用户使用说明书,可在“系统帮助”栏目下载。
附件:1.《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
托育机构备案书
备案承诺书
4.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
5.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6.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附件1:
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
主要内容 |
基本要求 |
环境卫生 |
1.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采用软质地坪,确保安全。 |
2.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 |
3.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婴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 |
4.婴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乳儿班和托小班应有安全围栏、地垫。 | |
5.室内环境中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要求。 | |
设施设备 |
6.设有保健观察室,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至少设有1张儿童观察床。保健观察室应与婴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婴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
7.每班有专用水杯架和奶瓶存放处,标识清楚,有饮水设施。 | |
8.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饮水机等所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取得卫生许可。 | |
9.每班有专用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 | |
10.有消毒柜等消毒设施专用于水杯、毛巾、餐具消毒,婴幼儿每日1巾1杯专用,每日消毒。 | |
11.设有独立的厕所和盥洗室,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 | |
12.招收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设有哺乳室或哺乳区域,哺乳室或哺乳区域应设置隐私保护设施。 | |
人员配备 |
13.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保健员。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负责晨(午)检,协助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 |
卫生保健制度 |
14.建立10项卫生保健制度,并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
附件2:
托育机构备案书
南开区卫生健康委:
经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批准,________(托育机构名称)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登记成立,现向你委进行备案。本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机构住所:
登记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负责人姓名: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机构性质:£营利性£非营利性
服务范围:£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机构建筑面积:
室内使用面积: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收托规模:人
编班类型:£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编班
联系人: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
________卫生健康委:
本机构按照《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开展自我评估,评估结果为____(合格/不合格)。
本机构承诺,符合《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要求,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承诺不属实,或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机构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服务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5:
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编号: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报我委的《托育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机构性质:
机构负责人姓名:
南开区卫生健康委(章)
年月日
附件6:
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托育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
三、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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