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开区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
序号 | 程序 | 条件 | 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文号 | 处罚日期 | 执法主体 | ||
当事人名称 | 处罚事项 | 违则条款 | 罚则条款 | ||||||
1 | 普通程序 | 武*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第九条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第二十八条 |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 (南开)文综罚字[2023]第1号 | 2023-1-18 | 南开区文化和旅游局 |
2 | 普通程序 | 天津市南开区小米大树生活超市店 | 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 (南开)文综罚字[2023]第2号 | 2023-3-28 | 南开区文化和旅游局 |
3 | 普通程序 | 天津市路鹏歌舞娱乐有限公司 |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第五十八条 | 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第一百二十三条 |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南开)文综罚字[2023]第3号 | 2023-5-29 | 南开区文化和旅游局 |
4 | 普通程序 | 天津肖肖羊羊科技有限公司 | 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 | 出版管理条例(2020)第十五条第一款 | 出版管理条例(2020)第六十一条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南开)文综罚字[2023]第4号 | 2023-7-21 | 南开区文化和旅游局 |
5 | 简易程序 | 赵* | 在图书錧(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音乐厅文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吸烟 |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2012)第六条第四项 |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2012)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南开)文综当罚字[2023]第5号 | 2023-7-5 | 南开区文化和旅游局 |
6 | 普通程序 | 天津市南开区乐品优选文化用品超市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第三条第一款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第三十一条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 (南开)文综罚字[2023]第6号 | 2023-8-24 | 南开区文化和旅游局 |
7 | 普通程序 | 天津市南开区雪莉文具用品销售中心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第三条第一款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第三十一条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 (南开)文综罚字[2023]第7号 | 2023-10-17 | 南开区文化和旅游局 |
8 | 普通程序 | 天津市南开区水木轩连环画店 |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 出版管理条例(2020)第四十七条 | 出版管理条例(2020)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南开)文综罚字[2023]第9号 | 2023-11-17 | 南开区文化和旅游局 |
9 | 简易程序 | 天津市南开区芳草图书店 |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第十九条第一款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第三十五条 |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 (南开)文综当罚字[2023]第10号 | 2023-11-9 | 南开区文化和旅游局 |
10 | 简易程序 | 天津市南开区传德轩图书销售店 | 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第二十一条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
(南开)文综当罚字[2023]第11号 | 2023-10-30 | 南开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